南昌市博物馆章程(下)


发布时间:

2021-02-24

第六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四十三条 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四十四条 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四十八条 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一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和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 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七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馆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五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条 本馆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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