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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印发《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
- 发布时间:2021-02-08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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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印发《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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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印发《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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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工作,为地方各级文物部门开展认定工作提供指导,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于日前通过审议并印发。 《导则》所指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全文分十二条对不可移动文物认定进行了详细规定。 《导则》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应当进行本体确认和时代确定,开展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社会、文化意义评估。确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应当以地面、地下、水下遗存为依据。确定不可移动文物时代,应当运用文物、考古证据,并结合文献记载;不能判定确切年代的,可以认定为某一世纪上、中、下叶、某一朝代或者某一考古学文化早、中、晚期。在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确认和时代确定过程中,文献记载和口头传说不能独立作为依据。 《导则》列举了古遗址、古墓葬、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等可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所具备的条件。不能归入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和重要史迹等类型,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人类活动遗存,可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并归入其他类。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按照“所在县域名称(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文物本体名称”的方式,统一命名。古遗址古墓葬类,应增加所在行政村、自然村名称或相应的小地名。 (杨亚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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